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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科普及微课堂|如何理解民法典中的居住权制度

2020

/ 08/27
来源:

大众报业·大众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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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民法典中的居住权制度

在往期社科普及微课堂中,山东政法学院民商法学院副院长、教授管洪彦解读了民法典中的绿色原则。本期微课堂,将围绕居住权展开讨论。

为贯彻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住房制度的要求,民法典增加规定“居住权”这一新型用益物权。居住权制度是民法典中的重要制度创新。

管洪彦介绍,民法典中规定居住权制度,主要是为了满足一些特殊弱势人群的生活居住需要。居住权制度具有广泛的适用空间,典型的适用情形主要有满足生存老人的居住权益、解决再婚老人的居住难题、避免出现婚前房屋加名的尴尬、满足公租房承租户的稳定居住利益,以及助力解决“以房养老”问题。

那么什么是居住权呢?

民法典第366条对居住权的内涵做了界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居住权在性质上属于用益物权、是人役权,只能用于生活居住的目的。管洪彦说,这就意味着,居住权人可以对房屋直接行使其权利,其本质上属于物权。只有居住权合同约定的特定人才能享有权利,而且居住权只能用于生活居住目的,不能是商业目的。

本期微课堂中,管洪彦还详细介绍了居住权的设立、变动与消亡。并从产业发展、房屋的所有权人、买房人等角度,阐述了居住权对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影响。

“有理由相信,民法典中的居住权将对百姓的日常生活带来明显的变化。应该充分利用好居住权制度实现“房尽其用、住有所居”的美好愿望。但是,也应该重视居住权制度的引入对有关产业和利害关系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应该积极采取措施,对有关问题提前做出制度安排。”

社科普及微课堂围绕政策焦点、民生热点,以图文、视频为主要传播形式,以移动互联网为主要传播渠道,搭建“微平台”、凝聚“微社科”、引导“微舆论”、传播“微文化”。课堂内容将在山东社科网、山东省社科联微信公众号、齐鲁晚报·齐鲁壹点官方平台、各大头部互联网平台以及音、视频等平台进行多渠道传播。

壹点号齐鲁大讲坛

本文内容由齐鲁壹点壹点号作者发布,不代表大众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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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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