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大气污染公益诉讼案一审宣判 德州振华被判赔2198万

2016-07-21 11:22:00来源:齐鲁晚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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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日,正在拆除的振华公司厂区。本报记者马志勇摄

  齐鲁晚报记者张磊

  屡遭环保部门处罚已停产搬迁

  该案件是新环保法面世后全国首起针对大气污染行为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原告系环保部主管的环保组织中华环保联合会,备受社会关注。

  据了解,中环联是环保部主管的全国性环保公益组织。2015年1月1日,新环保法的正式实施将环保公益诉讼主体范围扩大至“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的社会组织”。正是在此背景下,2015年3月19日,中环联对“污染大户”德州振华提起了诉讼,索赔近3000万用于德州大气质量修复。2015年3月24日,德州中院依法立案受理,于当月25日公告了案件受理情况。2016年6月24日,该案在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双方代理人就赔偿金额及有无法律依据等问题展开争辩。

  据悉,被告振华公司成立于2000年,位于德州市德城区市区内,周围多为居民小区。主要经营电力生产、玻璃制品等。根据德州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站的监测,2013年11月,2014年1月、5月、6月、11月,2015年2月,振华公司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及烟粉尘存在超标排放情况。在此期间,德州市环境保护局和山东省环境保护厅曾五次对振华公司进行行政处罚。

  2015年3月23日,德州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振华公司全部停产整治、停止超标排放废气污染物。同年3月27日,即原告中华环保联合会起诉之后,振华公司生产线全部放水停产,并另外新选厂址,原厂区 准备搬迁。

  按治理成本四倍赔用于大气质量修复

  为证明被告振华公司超标排放造成的损失,2015年12月,中华环保联合会与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曾订立技术咨询合同,委托其对振华公司排放大气污染物致使公私财产遭受损失的数额等进行鉴定。鉴定结论显示,被告企业在鉴定期间超标向空气排放二氧化硫共计255吨、氮氧化物共计589吨、烟粉尘共计19吨。单位治理成本分别按0 . 56万元/吨、0 . 68万元/吨、0 . 33万元/吨计算。

  按照规定,被告振华公司所在的环境空气二类区生态损害数额为虚拟治理成本的3-5倍。取参数5,虚拟治理成本分别为713万元、2002万元、31万元,共计2746万元。在实际裁量中,法院认定按虚拟治理成本的4倍计算生态损害数额,即2198 . 36万元。

  据悉,判决生效后,巨额赔偿金将支付至德州市专项基金账户,用于德州大气环境质量修复。

  780万超标排放赔偿未获法院支持

  诉讼过程中,原告中环联要求被告振华公司赔偿因超标排放污染物拒不改正造成的损失780万元。法院认定由于原告中华环保联合会该项诉讼请求的权利来源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该两条规定的是行政处罚而非民事责任,且最高法院环境公益诉讼司法解释中并未规定惩罚性赔偿,故原告中环联的该项诉讼请求没有得到法院支持。

  关于原告中华环保联合会“增设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后方可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诉讼请求,判决称,因该项诉讼请求不属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司法解释规定的承担责任的方式中的任何一种,加之被告振华公司已经放水停产,原厂停止使用,另选新厂址,故而该项诉求也未获得法院支持。据悉,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口头表示是否上诉,现该案判决在法定上诉期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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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林振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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