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5月1日施行

2018-04-08 15:17:00来源:新锐大众作者:

    近日,泰安市政府办公室印发通知,《泰安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将于今年5月1日施行,进一步保护道路交通事故相关方合法权益。

  《暂行办法》共五章,二十六条,适用于泰安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并对泰安市救助基金管理工作的筹集、垫付、追偿、监管等工作作出明确规定。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暂行办法》所称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主要包括:上级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分配的救助基金;对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罚款缴入市级国库部分;救助基金孳息;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社会捐款;其他资金。

  道路交通事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垫付差额部分抢救费用;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垫付全部抢救费用;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垫付全部抢救费用。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日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后应当及时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依法进行追偿。

  《暂行办法》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暂行办法》的出台,有利于加强全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对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进行及时救助,最大限度维护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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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婷婷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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