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专项整治羊肉市场 火锅店须晒羊肉产地

2015-11-30 09:07:00来源:半岛都市报作者:魏海洋

    

  冬天来了,吃顿热乎乎的火锅是很多市民的选择。为了严防“假羊肉”流向餐桌,日前,省食药监局、省公安厅、省畜牧兽医局联合印发《关于规范羊肉及其制品屠宰和生产经营行为的通告》和《关于开展羊肉及其制品“规范整治打击”专项行动通知》,决定在全省开展为期3个月的羊肉及其制品“规范整治打击”专项行动。从12月起,火锅店等餐饮服务单位要主动晒出羊肉产地或来源、品牌等信息。

  历时仨月整治羊肉市场

  此次全省的整治行动剑指“假羊肉”市场。专项行动从 2015年12月1日~2016年2月29日,分三个阶段 3个月进行。一是加强《通告》宣传,对辖区内涉及羊肉及其制品的屠宰主体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集中宣传。二是督促辖区内羊肉及其制品的屠宰主体、生产经营企业(业户)对照《通告》,组织开展自查自纠,主动改正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不规范行为,及时消除风险隐患。三是全省统一组织开展羊肉及其制品屠宰和生产经营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检查,严查各类违反法律法规及《通告》的行为。

  除此之外,省食药监局对7种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罚规定。记者看到,7种违法行为涉及屠宰到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例如规定,生产经营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羊肉及其制品的;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羊肉及其制品的都要根据《食品安全法》进行处罚。按照规定,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畜牧兽医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将辖区范围内的涉及羊肉及其制品的屠宰、生产加工、销售、仓储(冷库)、运输、餐饮企业(业户)等纳入监管范围,建立屠宰、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明确监管责任人,实施网格化监管,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严实施处罚,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省食药监局也欢迎社会公众、企业内部人员举报羊肉及其制品屠宰、生产加工、流通和餐饮消费等环节的违法犯罪行为,对提供的线索,监管部门将认真调查处理;对举报属实的,依法给予举报者奖励。投诉举报电话12331。

  严禁使用病死羊肉

  在通告中,省食药监局先在屠宰和生产加工环节进行了严格规定,严把源头。按照规定,屠宰主体须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要按照《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和《羊屠宰检疫规程》的规定,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检疫合格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并施加检疫标志;检疫不合格的,应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屠宰主体出售羊肉及其制品的应当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销货凭证,做好销售记录。严禁屠宰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病死、注水及注入其他物质的羊。

  羊肉制品生产加工单位要规范羊肉等原料进货渠道,批批索取并留存《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进货凭证,进行进货查验。严禁使用来源不明、病死羊肉及畜禽肉等不合格肉品加工生产,严禁用毛皮养殖动物胴体等非食品原料加工生产,严禁添加非食用物质或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严禁生产加工假冒伪劣或有毒有害羊肉制品等。

  饭店提供混合肉要告知

  另外,省食药监局在食品流通环节和餐饮服务环节进行了相关规定,严禁“假羊肉”端上市民餐桌。按照规定,销售羊肉及其制品的商场、超市、批发市场、供货商、食品店等经营业户要规范进货渠道,向屠宰主体、生产加工企业(业户)购置羊肉及制品,要批批索取《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或产品检验合格报告、生产经营许可证明等,并在销售场所公示;销售进口羊肉及其制品要索取《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并在销售场所明示;销售混合肉的,要向生产加工企业索要《检验合格证》等证明,并在销售场所明示“混合肉”。要按照“一票通”要求,批批留存进销货凭证,做好进销记录;销售的羊肉制品标签真实规范;严禁销售病死、未经检疫、来源不明以及掺假掺杂等不符合食品安全的羊肉及其制品。

  餐饮服务单位要到证照齐全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采购羊肉及其制品。严禁采购和使用病死、来源不明或不合格的羊肉及其制品,以及标签不完整的羊肉及其制品。火锅店、自助餐等餐饮服务单位要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羊肉产地或来源、品牌等信息;提供混合肉的,应当向消费者明确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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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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