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公布2015年涉盐违法犯罪十大案件

2016-02-25 17:20:00来源:大众网作者:

 

山东省盐务局公布2015年涉盐违法犯罪十大典型案例

 山东省盐务局副局长于本杰会议发言

如何使用碘试剂辨别真假盐

不符合标准的私盐样本

    大众网济南2月25日讯(记者 王露 曾钰淇 通讯员 王岱卉)2016年2月25日下午,山东省盐务局公布了2015年涉盐违法犯罪十大典型案例,记者从省盐务局了解到,2015年全省共查处盐业违法案件21886起,比2014年增长7.1%,查获各类违法盐产品6251.2吨,比2014年增长69.32%,移送司法机关涉嫌犯罪案件228起,比2014年增长261.9%。刑事拘留218人,比2014年增长327.45%,判刑58人,比2014年度增长286.67%。2015年销售食盐101.18万吨,同比减少23.49万吨,降低18.84%。其中,入口小包装食盐销售27.73万吨,同比减少1.80万吨,降低6.09%。

山东省盐务局副局长于本杰在讲话中提到,多年来省盐务局一直以把食盐打造为最安全、最放心的食品为最高目标,以规范盐业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食盐安全为己任,不断加大盐政执法力度,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无缝衔接,查处并移交了一大批涉及面广、数量大、影响恶劣的大案要案,有力的打击了各类涉盐违法犯罪行为,震慑了违法犯罪分子,净化了食盐市场。为了展示2015年全省打击涉盐违法犯罪工作取得的成果,警示教育各类盐业生产、经营主体及食品加工、餐饮服务单位加强自律、守法经营,形成严厉打击各类涉盐违法犯罪行为的舆论氛围,省盐务局从各地查处、移送并判决的案件中选取了10个典型案例予以公布。其中涉及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案例2个,涉及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案例3个,涉及侵犯注册商标权的案例1个,涉及非法经营的案例4个。

山东省盐务局盐政行管处处长何建勇发布2015年涉盐违法犯罪十大典型案件:

案例一、烟台李某某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13年7月至2014年5月间,李某某在明知曹某某、侯某某从事加工面条等面食加工销售的情况下,先后两次以240元的价格出售给二人工业盐400公斤。曹某某、侯某某使用上述工业盐加工面条、混沌皮、水饺皮并在市场上销售进入食品流通环节,非法销售金额9万余元。案发后,在曹某某、侯某某处查扣尚未使用的工业盐265公斤。

2013年2月至2014年5月间,李某某在明知孙某某从事猪头肉等熟食加工销售的情况下,先后两次以640元的价格出售给其工业盐800公斤。孙某某使用上述工业盐加工猪头肉等熟食并在市场上销售进入食品流通环节。案发后,在孙某某处查扣尚未使用的工业盐355公斤。

2012年2月至2014年2月间,李某某在明知武某强(另案处理)从事猪头肉等熟食加工销售的情况下,先后多次以1300元的价格出售给其工业盐1500公斤。武某强使用上述工业盐加工猪头肉等熟食并批发给刘某某、李某兰等人在市场上销售进入食品流通环节,非法销售金额8万余元。案发后,在武某强处查扣尚未使用的工业盐35公斤。

2011年至2014年4月间,李某某明知武某军、许某某(另案处理)从事猪头肉等熟食加工销售的情况下,先后多次以4000元的价格出售给其工业盐5000公斤。武某军、许某某使用上述工业盐加工猪头肉等熟食并批发给徐某某、魏某某等人在市场上销售,进入食品流通环节,非法销售金额10万余元。案发后,在武某军、许某某处查扣尚未使用的工业盐400公斤。

李某某参与的食品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28万余元。案发后,从李某某处查扣尚未销售的工业盐2200公斤。

2015年10月14日,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

一、李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六十万元;

二、曹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三、侯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四、孙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案例二、菏泽田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14年10月至2015年4月,田某某在郓城县金河路其经营的“天成快餐店”加工食品过程中,使用工业盐加工食品销售给顾客食用,案发时店内尚存有待用的工业盐4500公斤。

2015年8月27日,郓城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

一、田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

二、禁止被告人田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三、对工业盐4500公斤予以没收。

案例三、泰安邱某等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15年4月,泰安市鹏飞工业盐销售中心法定代表人邱某,伙同王某、邱某某、芦某某在泰安市泰山区琵琶湾村鹏飞工业盐销售中心租赁的仓库内,用在工业盐中加入碘酸钾溶液,再分装成假冒小包装餐饮直供盐的方法,共计加工了8吨,已销售3吨。案发后,从泰安市鹏飞工业盐销售中心租赁的仓库内查扣尚未出售的假冒小包装餐饮直供盐4.73吨,热封口机一台、电子称一台、喷壶一个、打码器一个,假冒食盐包装袋7000个、假冒食盐包装箱150个,工业盐34吨。

2015年11月6日,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

一、邱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二、王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三、邱某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四、芦某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五、涉案违法所得7700元依法予以没收。

案例四、临沂李某某、张某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14年11月至12月4日,李某某、张某某驾驶车号为鲁VBD006的白色箱式货车在沂水县马站镇东旺村、西旺村、崖下村、祉村,诸葛镇马家河北村等地以工业盐充作食用盐销售给村民。2014年11月26日,在销售时被沂水县盐务局查扣细盐1750公斤,给予了没收盐产品,罚款六千元的处罚。12月4日,李某某、张某某在沂水县杨庄镇峨山口村销售工业盐时又被沂水县盐务局查获,车上尚有待售非碘粗盐2250公斤。

2015年11月25日,沂水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

一、李某某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二、张某某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三、对作案工具鲁VBD006白色箱式货车予以没收。

案例五、济南王某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13年夏天至2014年 10月,王某某将无任何标识的劣质粗盐及细盐,销售给济南市历下区七里堡市场、还乡店等地的食品加工店。其中分两次销售给范某某2.25吨,分三次销售给崔某某1.15吨。

案发后,从王某某仓库查扣待售的黄色编织袋装粗盐5吨、白色编织袋装细盐2吨,从范某某处查扣待用的黄色编织袋装粗盐1025公斤,从崔某某处查扣待用的黄色编织袋装粗盐450公斤。

2015年7月17日,历城区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

一、王某某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

二、对涉案非碘盐8.475吨予以没收。

案例六、枣庄张某某、赵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

2014年10月至2015年3月,张某某、赵某某在租用的民房内安装食盐分装设备,用从非法渠道购进的假冒食盐包装袋、包装箱、原料盐分装成假冒山东岱岳制盐有限公司生产的“东岳”牌小包装食盐,共计加工了9.5吨。在枣庄市薛城区、高新区等地销售了7.9吨,非法经营金额51100元。

案发后,在制假处查扣假冒“东岳”牌400g装低钠海藻盐1600公斤、全自动食盐分装机一台、自动捆包机一台、打气泵两台、假冒碘盐防伪标志9703个、假冒“东岳”牌小包食盐包装袋9703个、假冒低钠海藻盐包装箱429个、假冒海藻碘盐包装箱160个。

2015年8月10日,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

一、张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

二、赵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

案例七、莱芜李某某、周某某非法经营食盐案

2013年4月至10月,李某某驾驶解放牌货车分12次销售粗盐130吨、细盐26吨,共计156吨。其中将100.75吨销售给周某某,周某某将从李某某处购买的盐产品在市场作食盐进行销售,其销售对象为食品加工户、餐饮户、粮油店、干菜店等涉及60余人。案发时,已售出80.25吨。

2015年10月30日,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

一、李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两万元;

二、周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两万元;

三、李某某的作案车辆解放牌货车一辆、周某某的作案车辆隆鑫牌三轮摩托车一辆及购盐款7300元,均予以没收。

李某某、周某某两人提起上诉,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30日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八、泰安张某等非法经营食盐案

2015年3月至5月,张某、杨某坤、徐某、范某某、杨某双等五人,在泰安市泰山区黄家庄村杨某坤提供的厂房内,将饲料添加剂氯化钠加工成假冒小包装餐饮直供盐后对外销售。其中,张某负责联系销售渠道并联系制作假冒食盐小包装袋;杨某坤负责出资、提供厂房、联系生产资料等;徐某负责假冒食盐的生产加工、对外送货、回收货款;范某某负责联系假冒食盐外包装箱并与杨某双负责对外送货。期间,五人共加工假冒小包装餐饮直供盐近90吨,已销售40余吨,销售金额150300元。

案发后,从杨某坤处查扣尚未出售的餐饮直供盐2239箱(每箱20公斤)共计44.78吨,扣押违法所得150300元、假冒外包装箱585捆(一捆10个)、小包装袋30件(一件2000个)。从徐某处扣押上料机、搅拌箱、封箱机、封口机各一台。

2015年11月10日,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

一、张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

二、杨某坤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

三、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四、范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五、杨某双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六、杨某坤被扣押的非法所得150300元、徐某被扣押的非法所得20000元及被扣押的假冒外包装箱585捆(一捆10个)、外包装袋30件(一件2000个)、餐饮直供盐2239箱(每箱20公斤)、上料机、搅拌箱、封箱机、封口机各一台及假冒食盐依法予以没收。

案例九、枣庄徐某某等非法经营食盐案

2014年4月至2015年4月,徐某某伙同徐某购进原盐、精制工业盐、日晒盐共计23.6吨,充当食盐在枣庄市峄城区进行销售,期间先后被枣庄市盐务局查获3次,共计查扣14.05吨。  

2014年4月至2015年4月,程某某从徐某某、徐某处购进原盐、精制工业盐1吨销售给村民使用,2015年4月11日又从二人处购进100公斤盐产品,在向村民销售时被枣庄市盐务局当场查获。

2014年10月至11月,陈某从徐某某、徐某处购进工业盐8.5吨,销售给村民使用或王某某(另案处理)进行销售。

2015年12月31日,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

一、徐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两千元;

二、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三、程某某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八千元;

四、陈某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八千元。

案例十、青岛谭某某等非法经营食盐案

2009年至2014年2月,谭某某多次从马某某处购进粗盐(原盐)60余吨,以食用盐用途销售;2014年3月1日,谭某某从王某某处购进工业盐28吨以食用盐用途销售。谭某水、谭某山为谭某某购进的盐产品进行储藏、运输及销售。

2015年2月5日,即墨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

一、谭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两万元;

二、王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三、马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四、谭某水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五、谭某山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盐政行管处处长何建勇表示,从此次公布的10个案件来看,涉及到了4个刑法罪名,体现了涉盐违法犯罪日趋多样化的特点;每个案件涉案人数多为2人以上,涉案盐产品数量较大,反映了违法犯罪行为有向团伙化、规模化发展的趋势;受到刑事追究的,有4人为从事食品加工、餐饮服务的业户,说明了售假对象有由普通消费者向食品加工、餐饮服务业户扩散的苗头。

省盐务局相关领导提到针对当前盐业市场管理方面主要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涉盐违法犯罪案件居高不下。受盐业体制改革舆论的影响,社会上出现了国家要取消食盐专营的不实传言,给食盐市场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冲击。主要表现为部分盐业生产、经营企业、食盐零售业户守法意识开始淡薄,生产经营出现了违法倾向;有的地方个别不法分子已经购买了食盐生产、分装设备、假冒食盐包装袋和原料盐,开始进行假冒伪劣食盐的生产、销售活动。从去年的各项执法数据看,无论是查处的盐业行政处罚案件、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的数量,还是涉案盐产品的数量,较往年都有较大幅度的上升。

二、工业盐监管难度不断加大。我省作为全国产盐第一大省,由于当前化工行业开工不足,用盐需求下降,供求关系失衡,工业盐已经严重产大于销。如果对工业盐的监管稍有放松,便会给食盐市场形成强烈冲击。近几年,相关部门对工业盐的经营管理问题有不同的意见,给盐务部门开展对工业盐的监管造成了一定的阻力,监管难度进一步增大,工业盐冲销食盐市场的案件持续增多。

三、饲料添加剂氯化钠冲销食盐市场严重。由于在我省盐务部门已不具有对饲料添加剂氯化钠的监管职责,无法对饲料添加剂氯化钠冲销食盐市场进行事前预防和事中监督,只能采取违法犯罪行为发生后的处罚措施,致使各地饲料添加剂氯化钠冲销食盐市场的案件呈集体爆发之势,单纯依靠事后追查局面很难掌控。2015年7月至12月,各地盐务部门共查处饲料添加剂氯化钠冲销食盐市场案件259起,查获的涉案饲料添加剂氯化钠195.2吨(具体流入居民家庭的数量难以统计),涉嫌犯罪移交司法机关案件12起。

省盐务局副局长于本杰在发言中强调,下一步省盐务局将认真研判食盐市场形势,及时组织各级盐政执法机构开展有针对性的专项整治行动。继续加强与食药、公安、卫生、工商、质检等相关执法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对食盐市场的监管合力。不断深化两法衔接工作,充分发挥刑事打击对各类涉盐违法犯罪行为的强大震慑作用,始终保持对各类涉盐违法犯罪行为的高压态势,努力净化食盐市场,确保食盐安全。

同时,省盐务局郑重提请广大消费者,要切实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一定要从取得食盐零售许可证的门店购买食盐。同时要求各类从事食品加工、餐饮服务的业户要增强守法意识,一定要从合法渠道购进食盐,切不可贪图便宜,购买私盐假盐,害人害己。

 

初审编辑:

责任编辑:曾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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