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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12月16日起施行

2023

/ 11/07
来源:

大众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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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众网·海报新闻讯

  《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鲁防发〔2018〕9号)(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3年12月15日到期。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我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质量行为的监督管理,省国防动员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国动办”)对该《办法》进行了修订,新的《办法》自2023年12月16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15日。

  据悉,2023年3月,山东省人防工程定额与质量监督站草拟了《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充分征求山东省民防协会等相关服务管理对象的意见,文件核稿后向各市质量监督机构等服务管理对象征求了意见建议。6月21日,在省国动办门户网站发布了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建议,共收到反馈意见建议30条,经与建议单位沟通对接后,部分采纳3条,并对部分文字和法律技术要求进行了调整、规范。10月31日,省国动办第38次党组会议集体审议通过了《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并于11月3日正式印发。

  相较于2018年11月16日印发的《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鲁防发〔2018〕9号),新《办法》结合我省人防工程建设发展实际,对相关规定进行了修改。一是对适用于本《办法》的工程范围进行了限定,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和加固改造的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工程(单建人防工程)、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结建防空地下室)、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地下工程(兼顾工程)的质量监督适用本办法”。二是根据我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情况和工作实际,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流程简化为:“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同时,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对符合要求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核发监督工作计划,确定该工程的质量监督负责人和监督人员(不少于2人);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三是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工作要求,将对从事人防工程监理工作的监理单位要求修改为“按规定与监理单位签订委托监理合同”。

  同时,《办法》还根据法律技术要求对部分文字进行了调整、规范。

初审编辑:赵洁

责任编辑:李亚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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