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起"三小"不亮证经营罚款50元

2017-05-31 10:28:00来源:威海网作者:

  5月24日,威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组织开展“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培训班”。此次培训班主要针对“三小”立法背景及即将于6月1日施行的《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中对小作坊、小餐饮及食品摊点的相关要求、监管措施进行详细解读,各区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国家级开发区市场监管局从事食品监管的工作人员近200人参加。

  参与《条例》起草的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法规科工作人员隋玉强介绍,威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已组织开展了多方面的宣传,同时组织各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三小”业户进行摸底统计,为推进《条例》实施做好准备。

  宽进严管,实行便捷登记备案管理

  日前,记者从威海市食药监局了解到,《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6月1日起施行。据了解,这也是我省制定的食品安全方面的首部地方性法规。

  《条例》规定,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实行登记制度,食品摊点实行备案制度。登记、备案不收取任何费用。

  《条例》规定,小作坊、小餐饮需要具备营业执照,在申请登记时,应当向生产经营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并需提交登记申请表;营业执照复印件;负责人(业主)身份证明复印件;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复印件及工艺流程图或者说明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对小作坊小餐饮十五日内发放登记证。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未取得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而食品摊点从事食品经营,应当携带身份证、健康证明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备案,并填写备案信息表,对于符合条件的可当场制作并发放信息公示卡。

  风险管控,实行负面清单制度

  《条例》明确规定“三小”不得生产经营的品种,即负面清单。“三小”不得生产经营依法必须实行生产经营许可和风险较高的产品。

  小作坊不得生产加工乳制品、罐头制品、果冻、冷冻饮品、酒类、饮料(含瓶、桶装饮用水)、酱油、食醋、预包装肉制品,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食品添加剂。

  小餐饮不得经营裱花蛋糕、生食水产品以及国家和省、设区的市规定禁止经营的其他食品。

  食品摊点不得生产经营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裱花蛋糕、生食水产品、散装酒、现制乳制品、散装食醋、散装酱油、散装食用油,以及国家和省、设区的市规定禁止经营的其他食品。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点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登记、备案机关吊销登记证、注销信息公示卡。

  六项制度,上升到法规监管内容

  《条例》将以往对“三小”生产、销售的六项监管制度要求,即“亮证经营、安全承诺、原料公示、单据留存、操作规范、场所清洁”上升到法规监管内容,要求“三小”必须在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张贴或悬挂登记备案凭证、公示食品安全承诺书、公示原料和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留存进货票据、生产经营符合规范要求、保持场所清洁。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未按照规定张贴或者悬挂登记证、信息公示卡、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未按照规定公示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和食品安全承诺等信息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五十元罚款。(威海网 记者 周颖)

  “三小”指什么?

  按照即将于6月1日施行的《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指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可称为“三小”。

  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场所,从业人员少、生产加工规模小、生产条件和工艺流程简单,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经营者,但是不包括食用农产品初级加工者。

  小餐饮,是指经营场所面积不足50平方米,有固定门店,从业人员少,从事餐饮服务的小餐馆、小吃店、小饮品店等经营者。

  食品摊点,是指无固定门店,从事食品销售或者现场制售食品的经营者。

  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的生产经营以及监督管理与服务,适用《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

  “三小”从事生产经营

  应符合下列要求

  ◆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相关规定;

  ◆具有相应的防尘、防蝇、防鼠、防虫设备或者设施;

  ◆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无毒、清洁;

  ◆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加工、贮存、运输、装卸和销售食品的容器、工具、设备安全、无害并保持清洁,符合食品安全所需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

  ◆从业人员保持个人卫生,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等;

  ◆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对人体安全、无害;

  ◆生产经营场所清洁,与污染源保持安全、无害距离;

  ◆遵守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等法律、法规、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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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曾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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