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山东省海洋伏季休渔时间提至5月1日

2017-04-20 15:52:00来源:大众网作者:

    大众网讯(记者 赵洁)04月20日上午,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在济南召开了2017年全省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视频会议。山东省海洋与渔业监督监察总队副总队长孙华宣读了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的通知》和省厅《2017年山东省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方案》。青岛、东营、潍坊、烟台、威海、日照和滨州市海洋与渔业局先后进行了交流发言。王守信厅长作重要讲话。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副厅长崔凤友主持会议。

    记者在会上了解到,为强化海洋渔业资源保护,2017年国家对伏季休渔制度进行了重大调整,将各海区休渔开始时间统一提前至5月1日,结束时间基本保持不变;总休渔时间普遍延长一个月。此次调整是海洋伏季休渔制度实施以来调整幅度较大的一次,涉及到我省应休海洋渔船4万余艘。

    据悉,我省今年海洋伏季休渔政策规定是:北纬35度以北的渤海和黄海海域除钓具作业外的其它海洋捕捞渔船伏季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9月1日12时,渔业辅助船与捕捞渔船同步休渔;定置作业(含鳀鱼落网)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8月20日12时;渤海毛虾禁渔期为5月1日12时至8月16日12时;我省禁渔区线内侧海域海蜇的捕捞期限由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年度资源状况另行制定;在我省对虾增殖保护区内定置网、刺网持证回捕增殖对虾的开捕期为8月20日;在承包的增养殖区域内,利用渔船采捕自繁自养贝类资源的,由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管理办法,报省、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严禁在自然海域内采捕天然贝类资源。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销售和使用定置串联倒须笼(俗称“地笼”)和国家规定的禁用渔具。严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在休渔期间为应休渔渔船提供油、冰、水等渔需物资,严禁收购、运输、代加工违规渔船渔获。

    在听取了沿海市、县(市、区)海洋与渔业代表汇报的具体情况后,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厅长王守信对于做好今年海洋伏季休渔工作提出了三点要求:一是要充分认识和正确估计伏季休渔面临的严峻形势。今年国家对休渔制度的重大调整与我国周边环境异常敏感、国内安保维稳任务异常艰巨相叠加,再加之涉渔“三无”船舶、外省籍渔船等管理对象异常复杂带来管理难度的增大,迫切要求我们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准确研判,创新工作机制,强化责任落实,确保全省伏季休渔秩序总体稳定,确保不发生重大涉外违规事件。二是要从严落实伏休管理制度,确保渔船严管严控措施落到实处。严格落实省政府“政府领导、部门监督、属地管理”的伏休管理原则,广泛宣传发动,严格执行伏休管理制度,强化管控措施落实。三是要严格依法行政,保持对违规渔船的高压态势。

    王守信还指出,在抓好伏休管理的同时,各地要按照农业部部署,在上半年集中开展涉渔“三无”船舶专项整治行动,对排查出的涉渔“三无”船舶要尽快予以处置。同时,他还强调,为确保今年伏季休渔和涉外渔船生产秩序稳定,省里将强化督导检查,对监管不力、问题突出的,将依照省委省政府要求予以通报、问责。

    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副厅长崔凤友指出,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本次会议精神,及时向地方政府汇报,抓紧研究落实具体实施意见;要伏休管理工作与涉外渔业综合管理、海洋涉渔“三无”船舶的整治等重点性工作有机结合,合力推进;要加强队伍管理,统一行动步调,统一处罚标准,做到公平、公正、严格执法;要狠抓隐患排查治理,加强灾害性天气防范和突发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严格责任落实,确保全省渔业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本次视频会议在济南设主会场,山东省海洋与渔业省厅有关处室负责人、省总队有关人员参加会议;沿海七市、县(市、区)和省直属支队设分会场,沿海市、县(市、区)海洋与渔业局局长、分管局长、渔政处(站、支队)长及省直属支队支队长、政委及分管同志和有关执法人员在各自分会场参加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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