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国资委:上市国企股权激励以期权为主

2015-04-17 09:56:00来源:经济导报作者:

  为规范地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15日,山东省国资委发布《关于山东省地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实施股权激励的条件、方式和审核程序。

  通知表示,拟实施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除应具备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境外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境内办法》)和《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外部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达到一半以上,薪酬委员会全部由外部董事组成且主任委员由薪酬管理方面的专业人士担任。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的负责人在上市公司兼任职务且拟参加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兼任职务应满两年,且母公司总资产证券化率70%以上。如因通过增发新股方式进行股权激励导致国有股失去实际控制权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

  对激励对象,通知明确规定,激励的重点是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影响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才。核心技术人才应优先纳入股权激励对象范围。对激励方式,通知规定,境内上市公司可以选择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等期权激励方式或者限制性股票等实股激励方式,鼓励以期权激励机制为主。境外上市公司原则上应选择期权激励方式。

  通知表示,上市公司可以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采取向激励对象发行股份、回购本公司股份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它方式作为实施股权激励标的股票的来源,但不得由单一国有股股东支付或将国有股权无偿量化。上市公司拟授予的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的行权价格,或者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应根据公平市场原则确定,不得低于《境内办法》或《境外办法》规定的条件,且不得低于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标的股票的单位面值和每股净资产。

  另外,上市公司在股权激励授予和行使环节均应设置具有前瞻性和挑战性的业绩目标,采取与自身历史业绩水平纵向比较和与同行业业绩水平横向对标方式确定业绩目标水平。在上市公司兼任职务并参加股权激励计划的国有控股股东负责人,行权时如果国有控股股东未完成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机构确定的考核目标,或净资产收益率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应取消其当年度可行权部分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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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梁胜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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