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管企业改制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

2015-04-14 15:09:00来源:山东国资作者:

  各省管企业:

  为简化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省国资委决定下放省管企业改制清产核资结果审批权限。同时,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需要对权限下放后的清产核资工作进一步予以规范。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省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省管企业)及所出资的各级独资、控股、为第一大股东且有实质控制权的参股企业、以及受托管理企业,实施改制或转让持有股权的(以下统称改制),要按照《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号)及相关政策规定开展清产核资。其中,省管企业实施改制的,资产损失核销和清产核资结果审核确认工作由省国资委负责;其他企业实施改制的,资产损失核销和清产核资结果审核确认工作由省管企业负责,并不得下放。经批准的清产核资结果,作为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等相关工作的依据。

  二、企业改制开展清产核资,应当按照规定由出资人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清产核资专项审计。承担改制清产核资业务的中介机构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清产核资文件规定,以及业务委托合同约定,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出具清产核资专项审计报告。

  三、企业改制清产核资中清理出来的资产损失,应严格按照《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国资评价〔200372号)和《山东省省管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办法》(鲁国资财监〔20132号)进行认定和申报核销。申报核销的资产损失,必须是已取得合法、有效证据证明确实发生的事实损失;对尚未形成事实损失的,不得作为资产损失申报、核销。

  四、企业改制清产核资工作完成后,要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审批权限,向省国资委或省管企业报送清产核资结果申报材料。具体报送要求仍按照《关于规范省属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鲁国资考评〔20084号)和《关于改制企业清产核资报表填报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国资考评〔200815号)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属于国有控股以及为第一大股东且拥有实质控制权参股企业申报核销资产损失的,应附报由企业股东会或根据章程约定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关于核销资产损失的决议。

  五、按照审批权限,企业改制清产核资结果应由省国资委审批的,申报材料经省管企业董事会审核决议后,以正式文件上报省国资委。应由省管企业审批的,经省管企业有关管理部室审核并报董事会审议同意后进行批复。省国资委派驻监事会和财务总监的企业,清产核资审核结果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应分别经监事会和财务总监审核并发表意见。

  六、企业改制清产核资中批准核销的资产损失,省管企业应按《省属企业核销资产损失移交管理暂行办法》(鲁国资考评〔20051号)等文件规定,移交或监督移交省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管理和处置。实物资产损失不再移交,由省管企业明确内部机构监督处置并及时收缴处置收入。

  七、省管企业应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中专项说明权属企业改制清产核资工作情况。内容包括:年度内批复改制清产核资结果的企业户数,并逐户说明清产核资结果审核确认情况。核销资产损失的,应当说明核销资产损失类别、核销金额与原因、核销资产的移交清理情况等。

  八、省国资委和企业工作人员、监事会成员、财务总监在改制清产核资工作中,存在未按规定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审核职责,以及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财务信息等问题,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中介机构及注册会计师在承办企业改制清产核资业务时,违反国家、省有关规定和委托业务合同约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和委托业务合同约定处理。造成损失的,由委托人依法追索造成的损失。

  九、省管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企业改制清产核资工作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工作程序,落实工作责任。

  十、国有独资企业实行公司制改革变更为国有独资公司的,可不再进行清产核资,以经审计的上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作为相关工作的依据。

  十一、上市公司改制清产核资工作,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二、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此前省国资委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国资委。

  山东省国资委

  2014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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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梁胜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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