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资委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管企业财务等重大信息公开暂行规定的通知

2015-04-14 15:11:00来源:山东国资作者:

  各省管企业:

  《山东省省管企业财务等重大信息公开暂行规定》已经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九次会议审议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国资委 山东省财政厅

  201532

  山东省省管企业财务等重信息

  公开暂行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意见》精神,规范企业财务等重大信息公开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企业,是指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代表省政府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企业财务等重大信息,是指企业财务预算,年度、中期、季度财务信息,“三重一大”有关事项,履行社会责任以及其他可能对出资人、企业和职工利益产生较大影响及社会关注度高的信息。

  第四条  企业重大信息公开,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及时和保密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企业公开的信息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五条  企业是财务等重大信息公开的义务人,省国资委负责省管企业重大信息公开的推进、指导、协调、监督等工作。

  第二章  公开的内容

  第六条  年度公开信息

  (一)财务预算信息

  1.主要财务预算指标:预算年度营业收入、营业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利润总额、应交税费总额、资产总额、所有者权益等;

  2.管理和发展指标:职工薪酬预算、职务消费预算以及生产经营企业主要产品生产和销售预算、重大投资预算、安全生产预算等;

  3.上一年度财务预算执行情况。

  (二)年度报告

  1.企业基本情况;

  2.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营业收入、营业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营业利润、投资收益、重大营业外收支、利润总额、已交税费总额、净利润、营业利润率、净资产收益率等;

  3.董事会报告摘要;

  4.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摘要;

  5.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和年度薪酬情况、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情况,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履职情况等;

  6.政府扶持政策的信息,包括:获得大额政府补贴或拨款,国家为企业提供的任何形式的担保等;

  7.年度内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对企业的影响。

  (三)“三重一大”有关事项

  1.有关重大决策;

  2.有关重大人事任免;

  3.有关重大项目投资及境外投资情况;

  4.大额资金的调动及使用情况。

  (四)社会责任的履行

  1.职工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等劳动法律法规的遵守和执行情况;

  2.人才引进、职工招聘、职工培训等人才队伍建设情况;

  3.职工劳动、安全及卫生保护情况;

  4.企业开展的环境治理及保护情况;

  5.企业提供安全的产品和服务,遵守商业道德情况;

  6.对外大额捐赠、赞助情况。

  (五)履职待遇及有关业务支出情况

  1.企业领导人员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维修情况或车辆补贴发放情况;通讯、业务招待、差旅、国(境)外考察培训等费用的支出情况;

  2.企业有关业务人员车辆使用或车辆补贴发放情况;通讯、业务招待、差旅、国(境)外考察培训等费用的支出情况。

  (六)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中期公开信息

  (一)企业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营业收入、营业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营业利润、投资收益、利润总额、已交税费总额、净利润、营业利润率、净资产收益率等;

  (三)财务预算执行情况;

  (四)财务会计报告摘要;

  (五)年度中期内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对企业的影响。

  第八条  季度公开信息

  (一)企业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净利润等;

  (三)财务预算执行情况;

  (四)季度内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对企业的影响。

  第九条  企业发生的需要及时公开的重大事项实行临时公开。

  第十条  除本规定明确必须公开的事项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或科研的需要,依法向企业书面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企业对申请公开的有关信息,依法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按照规定向申请人公开;依法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  公开的方式及时限

  第十一条  企业财务等重大信息可通过下列方式公开:

  (一)省国资委网站;

  (二)本企业网站;

  (三)广播、电视、报纸等公众媒体;

  (四)省国资委及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公开方式。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通过厂务公开、向职代会报告等方式在企业内部公开有关信息,方便公众查阅企业重大信息。

  第十三条  企业年度财务预算信息应当在会计年度起始4个月内公开;年度公开信息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公开;中期公开信息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公开;季度公开信息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公开。

  需要临时公开的重大事项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变更时立即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涉及上市公司信息的公开,依《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时间执行。

  第四章  重大信息公开事务管理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制定重大信息公开管理制度,管理制度应当包括:

  (一)企业应当公开的重大信息的内容和程序;

  (二)企业信息公开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在重大信息公开中的职责;

  (三)重大信息的编制、审核、上报流程;

  (四)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有关负责人的保密责任;

  (五)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六)未按规定公开重大信息的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规定人员的处理措施。

  企业信息公开管理制度应当经企业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向省国资委报告。

  第十五条  企业在公开财务等重大信息之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十六条  企业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关注信息公开文件的编制情况,敦促企业信息公开事务管理部门履行相关公开程序,保证企业财务等重大信息在规定时限内公开,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十七条  省国资委负责对企业财务等重大信息公开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企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保证企业财务等重大信息公开的真实、准确、及时。

  第十九条  企业发现虚假或不完整反映的企业财务等重大信息,应当及时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第二十条  企业及省国资委有关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国资委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二)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

  (三)公开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

  (四)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    

  第二十一条  涉及上市公司的财务等重大信息公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企业自2016年起参照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标准,对财务等重大信息进行公开披露。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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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梁胜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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