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省管企业:
省管企业外部董事、财务总监、外派监事等(以下简称外部董事等)薪酬管理制度建立以来,多数企业能够认真执行,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为进一步规范外部董事等人员薪酬发放管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外部董事等应按照规定领取省国资委核定的薪酬,不得超标准领取薪酬,不得在任职企业领取其他任何收入。
二、外部董事等的薪酬均为税前收入,省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及外部董事任职企业在支付上述薪酬时,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等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三、外部董事在专业委员会任职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及时将变化情况及任免文件报省国资委。
有关企业要对照相关规章制度和本通知要求进行自查整改,并于9月底前将自查整改情况报省国资委。
山东省国资委
2013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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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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