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省管企业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

2015-09-22 09:44:00来源: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作者:

  各省管企业:

  为规范省管企业资产处置行为,提高资产利用效率,按照鲁政发〔2011〕10号文件关于积极推动国有企业重大资产处置进场交易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企业财务通则》有关规定,现就资产处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以下简称资产)是企业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是基本生产工具。本通知所称资产包括企业的机器设备、房产、运输工具、在建工程等实物资产,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商标权、专利权、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随着科学技术进步,产业结构调整及生产设备升级,部分资产将逐步退出生产领域。加强对闲置和淘汰、报废资产的管理,及时规范处置变现,对减少资产贬值和损失,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进一步加强企业资产处置管理。各省管企业应加强资产处置的监管,遵循法人财产权的资产属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制定和完善本企业集团资产处置管理制度,合理划分决策、审批、监督的职责权限,确保资产处置依法合规。

  三、拟处置资产可在集团公司内部或由省国资委在省管企业之间调剂使用,也可按照效率、效益原则,采用租赁经营、委托管理或公开转让等方式进行。

  四、省管企业及其权属企业将所拥有的资产转让给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须通过山东产权交易中心资产处置电子商务平台(以下简称资产电商平台)公开进行。

  国有全资企业之间资产转让,可以协议方式进行。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资产处置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国有股东应就资产进场交易问题按照本通知精神发表意见。

  五、山东产权交易中心要做好资产电商平台的建设、运营、维护、管理工作,制定资产电商平台交易规则,确保资产处置业务公开、公平、公正高效开展。

  六、各企业进场处置资产要按照资产电商平台交易规则规范操作。省管企业应对权属企业申请注册资产电商平台会员进行统一管理,确保会员资源的合理配置,资产处置有序进行。

  七、企业资产处置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企业章程和内部制度的要求,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按规定对拟处置资产进行评估,资产评估结果由省管企业负责备案。要加强财务管理、规范会计核算,及时做好处置资产的账务处理工作,以山东产权交易中心出具的资产交易凭证作为入账依据。

  八、省管企业要建立和完善资产处置管理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制度,凡不按规定程序处置资产的予以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九、省管企业资产处置情况要在年度《财务决算专项说明》中详细披露,并由决算审计中介机构出具鉴证意见。年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山东产权交易中心将该年度资产电商平台交易情况分析汇总后报告省国资委(汇总表格式见附件)。

  十、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企业内部改革处置实物资产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国资办字〔2004〕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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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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