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棉股份屡改屡犯遭诟病 六年八收整改通知

2013年11月11日 10:15作者:韩祖亦来源:经济导报

如果说A股市场是一个班集体,上市公司都是在这个班集体中学习的同学们,那么德棉股份可谓是让班主任———证监会无比头疼的“顽劣学生”。德棉股份2012年年报中披露来自第一名供应商的采购金额5091.60万元出现错误,实际数据应为2.91亿元(含税)。

  如果说A股市场是一个班集体,上市公司都是在这个班集体中学习的同学们,那么德棉股份可谓是让班主任———证监会无比头疼的“顽劣学生”。在信息披露等方面,德棉股份“屡教不改”,证监会在6年间对其施以整改通知、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甚至立案调查等处罚,依然未见成效。

  日前,德棉股份又被“叫家长”。其11月8日公告称,公司10月28日收到深交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山东德棉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下称《监管函》),指出了2012年度公司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年报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对此,公司高度重视,迅速制定并实施有效工作措施加以整改。

  然而,据经济导报记者不完全统计,这已经是德棉股份自2007年起第八次收到整改通知,此次整改能取得怎样的成效?或许市场将通过股价投出“不信任”票。

  高度重视?

  去年,德棉股份在信息披露方面积攒的问题可谓不少。在《监管函》中,深交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指出了三大问题。

  首先,德棉股份2012年度累计为关联方山东德棉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代付工资5319万元,向关联方烟台金源纺织科技有限公司销售商品共计498万元,对于上述关联交易公司均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其次,去年7月20日,德棉股份签订了对德州晶峰日用玻璃有限公司最高额2800万元的担保合同,但直至当年8月2日、12月7日才分别召开董事会、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上述担保事项,公司对于该担保事项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此外,德棉股份2012年年报中披露来自第一名供应商的采购金额5091.60万元出现错误,实际数据应为2.91亿元(含税)。

  对此,德棉股份采取了诸多整改措施,但均为补充履行关联交易审批程序、发布补充披露公告、组织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内控制度、自查和重新梳理、提高定期报告编制水平等举措,并未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

  导报记者发现,在其10月29日应《监管函》要求发布的2012年年报以及更正报告中,将此前年报中披露的前5名供应商合计采购金额“141427617.57元”更正为“468986058.70元”,前后相差逾3亿元。由此,公司前5名供应商合计采购金额占年度采购总额比例从34.5%调整为46.49%。

  令人咋舌的是,在更正报告中,前5名供应商采购金额均发生大幅调整。除《监管函》中指出的第一名供应商采购金额应为2.91亿元,而非5091.60万元外,第二名供应商采购金额从3044.18万元变更为6910.53万元,第三名供应商采购金额从2344.35万元变更为4723.28万元,第四名供应商采购金额从2072.03万元变更为3363.06万元,第五名则由1590.60万元变更为2846.65万元。

  对于上述数据为何均出错且差异如此之大,德棉股份证券部工作人员表示,“公司当时编制2012年年报时,并不是由现在的董秘负责的。五大供应商数据出错的原因,真是不清楚。”

  “如今,监管层加强了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等方面的监管力度,如果一家上市公司的股东不是致力于发展主业、做大企业,而是想通过各种财务手段等圈钱的话,来自监管层的整改通知会越来越多,处罚也会越来越重。”齐鲁证券分析师刘保民表示。

  屡禁不止

  在信息披露方面,德棉股份称得上是“惯犯”。

  据导报记者不完全统计,德棉股份在2007年10月29日、2008年7月22日、2011年6月17日、2012年9月25日、2012年10月16日、2012年11月15日、2013年1月25日、2013年11月8日,8次公告称收到整改通知。

  然而,整改通知只是德棉股份受到的最轻处分。2012年年初至2012年10月26日,ST德棉与关联方山东德棉集团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山东德棉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累计发生日常关联交易4.8亿元,占ST德棉2011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224.29%,但ST德棉对上述日常关联交易直至去年10月26日才补充披露。对此,深交所于今年1月底对德棉股份及相关责任人作出通报批评的处分。

  根据深交所中小板诚信档案,这样的通报批评,德棉股份还因不同原因于2007年6月20日、2008年6月27日受到过,相关责任人也受到了警告与罚款等处罚。并因虚假陈述问题,德棉股份曾被投资者索赔1800万元,坐上了被告席。不过,法院终审判决认为投资损失是由证券市场系统风险因素所致,与德棉股份虚假陈述不存在因果关系。

  在刘保民看来,证券市场环境的净化,还需要从顶层设计开始进行规范,在《证券法》中加以细化和明确。“虚假陈述属于法律明令禁止的行为,不仅会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也损害证券市场秩序,虚假陈述行为人应该承担行政或刑事以及民事责任。”

初审编辑:
责任编辑:刘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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