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
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办理2015年度年报公示的公告
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的规定,现就我省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2015年度年报公示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凡于2015年12月31日之前在我省各级工商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自2016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登录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www.sdxy.gov.cn)报送2015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2015年12月31日之前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选择公示年度报告的,应当自2016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登录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www.sdxy.gov.cn)报送2015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选择不公示年度报告内容的,应当自2016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向负责其登记的工商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纸质年度报告。
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如实填报年度报告,并对年报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对于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或者未按规定期限报送或公示年度报告的个体工商户,工商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注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向社会公示。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www.sdaic.gov.cn)企业年报专栏有公示系统动漫操作说明、企业年报操作说明及业务、技术咨询电话。年度报告报送公示有关问题,请登录查询、咨询。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5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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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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