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严格规范市属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

2017-05-08 11:26:00来源:山东国资作者:

  为进一步加强市属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健全市属企业负责人激励约束机制,近日,由聊城市国资委起草的关于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市属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后印发执行,对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进行了严格规范。

  《意见》适用于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市委和市政府各部门、各人民团体所属的市属国有企业。企业负责人是指上述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

  根据《意见》,“履职待遇”主要包括公务用车、办公用房、培训等,“业务支出”主要包括业务招待、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通信等方面的支出。在确定规范内容的基础上,《意见》还明确了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的上限标准和禁止性规定。

  《意见》同时提出四条禁令,对按照职务为企业负责人设置定额消费、支付履行工作职责以外、企业负责人向子企业和其他有利益关系的单位转移各种个人费用支出、企业为退休或调离的企业负责人提供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等行为明令禁止。

  《意见》的出台,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精神的重要举措,对于我市属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切实解决突出问题,促进国有企业负责人廉政从业,树立国有企业良好社会形象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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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梁胜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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