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工作

2016-01-31 11:12:00来源: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作者:

鲁国资产权字〔2015〕42号

  各市国资监管机构,省属企业:

  根据《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29号,以下简称《登记办法》)要求,为做好我省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6年1月1日起,各级国资监管机构按《登记办法》开展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

  二、省国资委负责省属企业及其权属企业的产权登记工作,向省属企业核发产权登记证,委托省属企业向其权属企业核发产权登记表。

  省属企业的权属企业是指其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境内外各级企业及其投资参股企业。省属企业所属事业单位及受托管理企业,视为其权属企业进行产权登记。

  三、各市国资监管机构负责本级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工作。市级以下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方式由市级国资监管机构根据本地区实际自行决定。

  省国资委负责监督和指导市及市以下国资监管机构产权登记管理工作。

  四、国家出资企业申办产权登记时,要将申请文件和合规性资料目录所列资料的电子文档(PDF格式),上传至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产权登记系统)。

  五、国家出资企业要建立健全企业内部产权登记管理工作制度,明确产权登记工作的职能部门和人员,落实产权登记工作责任。

  六、国家出资企业要建立产权登记监督检查制度,对产权登记的及时性、真实性、准确性以及相关经济行为的合规性进行重点检查,并于每年1月31日前将检查结果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

  省国资委建立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制度,每年对各市国资监管机构和省属企业产权登记工作的日常登记、档案管理、监督检查、整改事项落实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并通报检查结果。对未按规定办理产权登记的企业,由国资监管机构责令改正或者予以通报,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企业领导和相关人员责任。

  七、各市国资监管机构和省属企业要加强对产权登记数据的分析应用。根据产权登记数据,汇总分析企业组织形式、级次、主辅业、行业、区域等方面的分布情况,以及产权形成、变动和注销情况及原因等,并形成《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数据汇总分析报告》,于每年3月31日前报省国资委。

  八、从2016年1月1日起,各级国资监管机构按照《登记办法》规定,对应办理产权登记的企业进行重新占有产权登记。

  重新办理占有产权登记时,因经济行为操作过程存在瑕疵或资料一时难以收集齐全的企业,可先行办理产权登记,并由国家出资企业对存在的问题和缺失的资料做好记录,提出整改落实意见,明确责任人、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限。有关问题的整改意见应在申请文件中予以说明。

  九、省属企业负责组织本企业及权属企业的重新占有产权登记工作,委托中介机构对本企业及权属企业产权登记内容及相关经济行为合规性进行专项审计。省属企业应于2月15日前,将经审核后的产权登记材料汇总报送省国资委集中审核,并同时提交以下书面材料(电子文档一并上传至产权登记系统):

  (一)重新占有产权登记工作报告。报告内容包括:重新占有产权登记工作开展情况;对权属企业产权登记的审核意见,对经济行为操作过程瑕疵或资料一时难以收集齐全企业提出的整改措施、整改时限及责任人。

  (二)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

  十、各市国资监管机构负责组织市及市以下国家出资企业的重新占有产权登记工作,并于2016年3月31日前将重新占有产权登记工作的开展情况及数据汇总分析报告报省国资委。

  十一、省财政厅可根据本通知要求制定省属文化企业产权登记实施细则,做好省属文化企业的产权登记工作,并将工作开展情况和办理结果报省国资委。

  山东省国资委

  2015年12月2日

  (联系人:刘飞

  联系电话:0531-85103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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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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