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省管企业投资监管方式有关问题

2016-01-31 11:12:00来源: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作者:

  各省管企业: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国有企业改革专题会议纪要〔2015〕17号文精神,根据《山东省国资委印发关于改进投资管理促进省管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及四个配套制度的通知》(鲁国资规划〔2014〕3号)要求,现就完善省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投资监管方式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规范年度投资计划的编制实施

  (一)要严格执行《山东省省管企业年度投资计划管理工作指引》有关规定,将企业年度投资计划与发展战略规划、年度经营计划、年度财务预算、工资总额预算等有效衔接,增强年度投资计划编制的科学性和执行的严肃性。

  (二)企业应将本企业及各级子企业的各类投资项目纳入年度投资计划管理,依据年度投资计划组织项目实施。对主要投资项目,应在年度投资计划中逐项进行列示。

  (三)按照《山东省省管企业投资事项报告制度》的有关规定,企业及时向省国资委报告年度投资计划及其执行情况,以及主要投资项目实施进展、计划投资项目变更及异常事项等。

  二、加强对重大投资项目的管理

  (一)除依照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需要省国资委出具意见外,企业投资项目由董事会决定。需报省级政府部门审批、核准的投资项目,企业在报送有关部门的同时抄报省国资委。

  (二)为及时掌握企业重大投资项目情况,防范投资风险,对单项投资额占企业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20%以上的投资项目、或涉足全新领域(现有经营领域以外)的过亿元投资项目,企业应在开展实质性投资(包括签署约束性协议、提出约束性报价、正式投标、实际出资等)前,将项目情况、董事会决议及相关决策依据材料书面报送省国资委。必要时,省国资委出具风险提示意见。

  (三)对特别重大的投资项目(承担政府指令性项目除外),企业应按照上述要求向省国资委报送相关材料,省国资委提出意见后报省政府,并及时将省政府意见反馈企业。特别重大投资项目一般包括:

  1.需报国务院核准或备案的投资项目;

  2.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单项投资额占其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以上的投资项目;

  3.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或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包括以新建、并购、参股、增资和注资等方式进行的境外投资项目,以及提供融资或担保等方式通过境外子企业实施的境外投资项目);

  4.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其他重大投资项目。

  三、完善投资运行分析与后评价工作

  (一)建立健全投资运行分析制度。企业应严格执行《山东省省管企业投资事项报告制度》,对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主要投资项目进展完成及效益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及时发现计划执行偏差和投资运行中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查明原因、制定应对处置措施,并按季度将投资计划执行情况报省国资委。

  (二)严格执行年度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计划。企业应对已完成的投资项目按规定及时开展后评价工作。必要时,省国资委组织对重大投资项目开展后评价。

  企业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省国资委联系。

  联系人:规划发展处 李颜

  联系电话:0531-851037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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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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