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管企业章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3年08月29日 10:08作者:来源:山东国资委网站

  各省管企业:

  《山东省省管企业章程管理办法》已经省国资委第162次主任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山东省省管企业章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省管企业章程,促进省管企业依法经营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法》)、《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监管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管企业章程的制定、修改、执行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省管企业指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及因受托行使股东的部分权利而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四条 省管企业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应当充分体现股东意志,并坚持依法依规、保护出资人及相关方利益、规范公司治理结构、促进企业管理创新的原则。

  省管企业章程对股东、股东会、董事、董事会、监事、监事会、总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章程的制定

  第五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依法制定省管企业章程:

  (一)设立新的省管企业;

  (二)省管企业合并或者分立;

  (三)其他应当制定省管企业章程的情形。

  第六条省管企业属于国有独资公司的,其章程由省国资委制定或由省国资委授权董事会制订章程草案;省国资委因受托行使股东的部分权利而实际控制的公司,其章程由省国资委根据股东授权和公司股东共同制定。

  省管企业属于国有控股公司的,其章程由公司股东共同制定。

  第七条省管企业属于有限责任公司的,其章程应当依法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六)公司利润分配办法;

  (七)省国资委或者股东会的职权,董事会、监事会等的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八)公司法定代表人;

  (九)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在章程中应予载明的事项。

  第八条省管企业属于股份有限公司的,其章程应当依法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设立方式;

  (四)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

  (五)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六)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公司利润分配办法;

  (九)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十)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十一)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在章程中应予载明的事项。

  第九条 省管企业章程还应依据《监管条例》及相关法规对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法定代表人的职责和权利;

  (二)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职责;

  (三)经理层、财务总监的职责;

  (四)对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进行批准的权限和程序;

  (五)对省管企业再出资企业的重大事项进行监督、管理的方式和权限;

  (六)国有独资公司再出资设立境外企业的章程备案、登记程序;

  (七)违反章程的责任追究制度;

  (八)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十条省管企业章程的制定,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公司董事会(筹建中的由公司筹建机构)制订公司章程草案后,报省国资委;

  (二)省国资委召集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讨论章程草案;

  (三)对省国资委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草案,属于国有独资公司的,由省国资委印发新的章程文本;国有控股公司及省国资委因受托行使股东的部分权利而实际控制的公司,由省国资委通过法定或约定程序提交公司股东会,通过后的章程正式文本,由董事会报省国资委。

  第十一条 省管企业董事会向省国资委报送公司章程草案时,应同时报送下列材料:

  (一)公司章程草案说明;

  (二)董事会关于公司章程草案的决议;

  (三)企业总法律顾问或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四)省国资委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省国资委审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的省管企业章程,依照有关规定应当报经行业主管机关审批的,由公司董事会申报。

  第十三条 省管企业章程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由公司董事会依法办理登记。

第三章 章程的修改

  第十四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章程的制订者应当及时修改省管企业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

  (二)省管企业的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不一致;

  (三)省国资委或者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

  (四)发生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省管企业的董事会、董事、监事会、监事、股东等可向省国资委或者股东会提出修改公司章程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省管企业章程只修改个别条款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公司董事会起草公司章程修正案草案后,报省国资委;

  (二)对符合章程修改条件的,省国资委决定修改或者出具修改章程的书面建议提交股东会审议。对不符合章程修改条件的,决定或者建议不予修改。

  第十七条除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事项外,省管企业章程其他修改事项参照省管企业章程制订的程序和要求办理。

第四章 章程的执行和监督

  第十八条省管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认真学习并严格执行公司章程,全面、正确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相应职责,维护公司章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第十九条 省管企业董事会应当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向省国资委或者股东会报告公司章程执行情况和董事会履行章程规定职责情况。

  第二十条 省管企业监事会应当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向省国资委或者股东会报告董事会、总经理遵守公司章程情况和监事会执行章程规定职责情况。

  第二十一条 省管企业董事会应当指定内设机构负责与章程有关的专业性事务。

  第二十二条 省国资委依法对省管企业董事会、监事会及经营层执行公司章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省管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公司章程的,依照《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公司章程和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应责任。

初审编辑:
责任编辑:刘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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