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管企业章程修订审批办事指南

2013年09月30日 14:57作者:来源: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山东省省管企业章程管理办法》(鲁国资规划〔2012〕11号)2.省国资委组织对企业章程(修正案)草案进行审议,提出修改意见反馈企业;

  一、受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山东省省管企业章程管理办法》(鲁国资规划〔2012〕11号)

  二、受理范围

  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省管企业章程修订

  三、报送材料

  1.修订章程的申请文件;

  2.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为总经理办公会)会议决议;

  3.章程修正案草案、原章程及修订的新章程草案;

  4.章程修订说明,法律意见书,企业营业执照和产权登记证复印件;

  5.其他需要提报的材料。

  四、办理程序

  1.企业提报申请文件及相关材料;

  2.省国资委组织对企业章程(修正案)草案进行审议,提出修改意见反馈企业;

  3.企业根据反馈意见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相关材料报省国资委;

  4.省国资委印发新修订章程。

  五、办理时限

  符合规定且材料齐全的,12个工作日内办结。

  本办事指南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承办处室:规划发展处

  联系电话:0531-85103630、85103653

初审编辑:
责任编辑:刘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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