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管企业章程修订审批办事指南
2013年09月30日 14:57来源: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山东省省管企业章程管理办法》(鲁国资规划〔2012〕11号)2.省国资委组织对企业章程(修正案)草案进行审议,提出修改意见反馈企业;
一、受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山东省省管企业章程管理办法》(鲁国资规划〔2012〕11号)
二、受理范围
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省管企业章程修订
三、报送材料
1.修订章程的申请文件;
2.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为总经理办公会)会议决议;
3.章程修正案草案、原章程及修订的新章程草案;
4.章程修订说明,法律意见书,企业营业执照和产权登记证复印件;
5.其他需要提报的材料。
四、办理程序
1.企业提报申请文件及相关材料;
2.省国资委组织对企业章程(修正案)草案进行审议,提出修改意见反馈企业;
3.企业根据反馈意见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相关材料报省国资委;
4.省国资委印发新修订章程。
五、办理时限
符合规定且材料齐全的,12个工作日内办结。
本办事指南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承办处室:规划发展处
联系电话:0531-85103630、85103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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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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