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管企业:
《山东省省管企业财务等重大信息公开暂行规定》已经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九次会议审议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国资委 山东省财政厅
2015年3月2日
山东省省管企业财务等重大信息
公开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意见》精神,规范企业财务等重大信息公开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企业,是指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代表省政府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企业财务等重大信息,是指企业财务预算,年度、中期、季度财务信息,“三重一大”有关事项,履行社会责任以及其他可能对出资人、企业和职工利益产生较大影响及社会关注度高的信息。
第四条 企业重大信息公开,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及时和保密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企业公开的信息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五条 企业是财务等重大信息公开的义务人,省国资委负责省管企业重大信息公开的推进、指导、协调、监督等工作。
第二章 公开的内容
第六条 年度公开信息
(一)财务预算信息
1.主要财务预算指标:预算年度营业收入、营业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利润总额、应交税费总额、资产总额、所有者权益等;
2.管理和发展指标:职工薪酬预算、职务消费预算以及生产经营企业主要产品生产和销售预算、重大投资预算、安全生产预算等;
3.上一年度财务预算执行情况。
(二)年度报告
1.企业基本情况;
2.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营业收入、营业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营业利润、投资收益、重大营业外收支、利润总额、已交税费总额、净利润、营业利润率、净资产收益率等;
3.董事会报告摘要;
4.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摘要;
5.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和年度薪酬情况、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情况,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履职情况等;
6.政府扶持政策的信息,包括:获得大额政府补贴或拨款,国家为企业提供的任何形式的担保等;
7.年度内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对企业的影响。
(三)“三重一大”有关事项
1.有关重大决策;
2.有关重大人事任免;
3.有关重大项目投资及境外投资情况;
4.大额资金的调动及使用情况。
(四)社会责任的履行
1.职工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等劳动法律法规的遵守和执行情况;
2.人才引进、职工招聘、职工培训等人才队伍建设情况;
3.职工劳动、安全及卫生保护情况;
4.企业开展的环境治理及保护情况;
5.企业提供安全的产品和服务,遵守商业道德情况;
6.对外大额捐赠、赞助情况。
(五)履职待遇及有关业务支出情况
1.企业领导人员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维修情况或车辆补贴发放情况;通讯、业务招待、差旅、国(境)外考察培训等费用的支出情况;
2.企业有关业务人员车辆使用或车辆补贴发放情况;通讯、业务招待、差旅、国(境)外考察培训等费用的支出情况。
(六)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中期公开信息
(一)企业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营业收入、营业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营业利润、投资收益、利润总额、已交税费总额、净利润、营业利润率、净资产收益率等;
(三)财务预算执行情况;
(四)财务会计报告摘要;
(五)年度中期内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对企业的影响。
第八条 季度公开信息
(一)企业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净利润等;
(三)财务预算执行情况;
(四)季度内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对企业的影响。
第九条 企业发生的需要及时公开的重大事项实行临时公开。
第十条 除本规定明确必须公开的事项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或科研的需要,依法向企业书面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企业对申请公开的有关信息,依法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按照规定向申请人公开;依法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 公开的方式及时限
第十一条 企业财务等重大信息可通过下列方式公开:
(一)省国资委网站;
(二)本企业网站;
(三)广播、电视、报纸等公众媒体;
(四)省国资委及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公开方式。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通过厂务公开、向职代会报告等方式在企业内部公开有关信息,方便公众查阅企业重大信息。
第十三条 企业年度财务预算信息应当在会计年度起始4个月内公开;年度公开信息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公开;中期公开信息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公开;季度公开信息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公开。
需要临时公开的重大事项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变更时立即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涉及上市公司信息的公开,依《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时间执行。
第四章 重大信息公开事务管理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制定重大信息公开管理制度,管理制度应当包括:
(一)企业应当公开的重大信息的内容和程序;
(二)企业信息公开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在重大信息公开中的职责;
(三)重大信息的编制、审核、上报流程;
(四)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有关负责人的保密责任;
(五)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六)未按规定公开重大信息的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规定人员的处理措施。
企业信息公开管理制度应当经企业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向省国资委报告。
第十五条 企业在公开财务等重大信息之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十六条 企业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关注信息公开文件的编制情况,敦促企业信息公开事务管理部门履行相关公开程序,保证企业财务等重大信息在规定时限内公开,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十七条 省国资委负责对企业财务等重大信息公开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企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保证企业财务等重大信息公开的真实、准确、及时。
第十九条 企业发现虚假或不完整反映的企业财务等重大信息,应当及时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第二十条 企业及省国资委有关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国资委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二)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
(三)公开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
(四)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涉及上市公司的财务等重大信息公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企业自2016年起参照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标准,对财务等重大信息进行公开披露。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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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梁胜楠